2021-11-02 09:28:02
一、事件经过
2006年10月14日下午,被告人甲某男通过网上聊天搭讪认识被害人乙某女,被告人甲某男提出愿意出人民币1500元与乙某女开房间发生性关系,乙某女同意甲某男的要求。
下午5点多,二人在一个公司门口见面。被告人甲某男为了达到少付钱款的目的,先将乙某女骗至某商业区。当二人走至二楼一无人的楼道内时,甲某男提出要与乙某女就地发生性关系,乙某女不同意,被告人甲某男打了乙某女一耳光,见其未反抗,就与乙某女发生了性关系。
甲某男听见楼道内有声响就停了下来。甲某男强行从乙某女的包内拿走160元放入口袋。被告人甲某男称只要好好陪他一晚便可将钱还给她。
之后,被告人甲某男带乙某女去开房,乙某女趁被告人向其朋友借身份证开房间谈话时逃跑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甲某男构成犯罪吗?
甲某男辩护人称被告人是进行性交易,在主观上没有强奸的故意,客观上虽打了一个巴掌,但案发现场地处闹市,正逢周六傍晚,只要被害人稍作反抗,被告人的行为就无法得逞。性行为的姿势是从背后,没有被害人的配合不可能完成,被害人有半推半就的情况,且“就”的一面多,应当认定违背妇女意志的证据不足,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三、法院判决结果
法院认定,两人虽然是在网上聊天认识,并有出资1500元发生性关系的意向,但并没有约定性行为在室外公共场所发生,被害人对特定场合发生性行为不允许后被打耳光、期间男方为了防止女方逃跑抢女方的钱、案发现场僻静无人及女方逃跑后立即报案等事实供证一致,可见,被告人甲某男在主观上也应当明知女方在那个环境、那种条件下发生性行为是不愿意的。被害人虽然没有反抗的行为表示,但当时一是案发现场确实僻静无人。
考虑到被告人在犯罪前确有进行性交易的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决定对被告人适用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以被告人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