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06 15:25:54
一、实例
男青年吴某和罗某是同事关系,两人业务流程上的了解比较多,遂变成朋友。某一天,两人相聚驾车到森林公园散散步,当男青年驾驶到生态公园偏远处时,把车停住,两人在车里发生了一次性关联。
过去了几日,男青年吴某去女青年罗某的寝室找她,女青年对他说寝室的实际门牌号,男青年以往后,女青年梦见门坏了让男青年进来。进来后,男青年从身后搂住女青年,对女青年接吻、抚摩,随后两人发生性关系。期内,两人多次转换性交姿势。性行为完毕后,男青年丢下400元钱给女青年,随后就离开了。当日夜里,女青年报警,称自身遭受强奸。这也是事发的基本上通过。
二、法律法规异议问题
男青年和女青年先前已产生过一次性关联,第二次发生性关系是在女青年的屋子,女青年自行开门,并且是在女青年的床边产生的性行为,还多次转换性交姿势,在这样的情形下,能评定强奸罪吗?性行为的产生是是强奸或是自行呢?
三、法律法规剖析
男青年觉得,两人自行发生性关系,并不是强奸。控告强奸的客观事实不清,无证据,违法犯罪不创立。
其一,两人发生性关系,是女青年自行的个人行为,女青年过后才反口称被强奸,不知所云,并不能证实案子客观事实,不符客观条件。
其二,女青年在手机中获知男青年要以往她的寝室,女青年告之了实际地址,并且还积极、自行开门,可以证明并不是强奸。
其三,女青年也阐述,男青年沒有对她恐吓威胁、要挟或别的方式,逼迫自身与其说发生性关系。女青年自行处罚自身的性管理权,两人自行发生性关系,并不是强奸。
其四,不论是从彼此的年纪、精神实质情况及其两人关联的状况看,发生性关系全是彼此自行的,遇害女青年沒有处在无法抵抗、害怕抵抗、不知道抵抗、没法抵抗的状况,两人自行产生的性行为,并不是强奸违法犯罪。
四、结果
此案发生在亲戚朋友中间,并且是以前产生过性行为的亲戚朋友中间,遇害女青年积极开门,发生性关系的地方是遇害女青年的卧房床边,彼此在性生活过程中也多次转换性交姿势,遇害女青年也表明过沒有遭到到暴力行为施暴、危害个人行为,因而,公诉机关单位控告男青年违反女性信念,应用非法手段强迫与女青年发生性关系的控告,客观事实不清,无证据。最后,法院判决书男青年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