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46家公司被认定虚开普通发票,或涉嫌虚开发票罪

2022-01-18 10:14:02

广州46家公司被认定虚开普通发票,或涉嫌虚开发票罪

何观舒: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税务犯罪辩护律师

#广州#

2022年1月13、14日,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在其官网发布了一批税务文书送达公告,46家公司因对外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被所辖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涉案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以公告送达的方式向涉案单位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

涉案46公司对外虚开发票的价税合计金额从39万多元至700多万元不等,例如:广州万某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1.违法事实

2019年3月至2019年5月期间在无实质经营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75份,金额合计6825861.32元,税额合计204775.72元,价税合计7030637.04元。

相关证据证明:

(1)实地检查的相关资料;

(2)涉税案件资金网络查控平台反馈信息;

(3)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明细;

(4)增值税相关所属期纳税申报表;

(5)其它证据资料。

2.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7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属于虚开行为,上述75份增值税普通发票是虚开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涉及金额合计6825861.32元,税额合计204775.72元,价税合计7030637.04元。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以虚开发票罪立案追诉。

上述公司中,除了一家公司虚开的金额为39万多元之外,其余公司虚开的金额皆超过了虚开发票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将面临刑事处罚。但对于虚开金额不大,具有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可以争取不起诉的结果。例如:

案例:黄某某虚开发票案

案号: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穗南检二部刑不诉〔2021〕Z1号)

简要案情:黄某某居间帮助广州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王某某获得虚开的发票30张,价税合计人民币2925440元。

不起诉理由: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黄某某介绍他人虚开发票,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的规定,构成虚开发票罪。但鉴于被不起诉人黄某某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退出全部、涉案企业已补缴全部税款的法定、酌定量刑情节,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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